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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1/11/30
發文日期:2021/11/4
發文文號:府商都字第1100211858號
主旨:修正「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說明:檢送修正「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」。
正本:苗栗縣警察局、苗栗縣政府消防局、苗栗縣政府衛生局、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
局、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(除西湖鄉、獅潭鄉、泰安鄉)、
本府各局處、本府行政處(請協助刊登公報)、本府工商發展處產業發展科
副本: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
附件:
  • 修正「苗栗縣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案件處理原則」1101104版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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